• 索 引 号:QZ05101-1100-2021-00074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25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21〕45号
    • 发布日期:2021-11-30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1-11-30 17:0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狮政办〔201610号)同时废止。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5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涉外和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本预案适用于船籍港为我市的渔业船舶以及在我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各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渔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有效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无论事发渔业船舶发生地远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镇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应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组织救助力量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援力量为主、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镇、村、企事业单位和渔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有序协调、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接报在我市水域或我市渔船发生突发事件后,市农业农村局和距离事发水域最近的镇政府应做出响应,积极开展救助。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2 设立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上级机构和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工作。沿海各镇人民政府要设立镇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市级领导小组和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镇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主任,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常务副主任。 

      2.1.4 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 

      2.2 工作职责 

      2.2.1 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1)及时向泉州市、石狮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挥市农业农村局和沿海各镇人民政府组织救助力量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2.2.2 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将事件情况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海上搜救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 

      2)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协助、配合渔业船舶事故调查机关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 

      2.2.3 应急处置力量 

      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 预防 

      1)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的安全责任意识,引导和教育渔民遵纪守法、依法生产。 

      2)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组织渔业船舶船员开展安全操作技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引导渔业船舶编组联队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 

      4)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周边形势、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5)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为本单位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互助保险。 

      3.2 预警 

      1)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气象海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及时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政府;并根据《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预警分级,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收到预警信息后,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有关渔业船舶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业船舶驶离或制止渔业船舶前往相关水域。 

      3)预警解除后,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及时通知解除预警,恢复渔业船舶正常作业状态。 

      4.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级) 

      一次死亡(失踪)30人以上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或具有特别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级) 

      一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级) 

      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处理 

      4.2.1 信息收集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各类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4.2.2 信息报告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船有关人员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在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在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以及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要求,在15分钟内向市政府、市安委会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2)较大事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将事件情况抄报农业部和东海区渔政局。 

      3)一般事件上报至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抄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或跨海区上报。 

      涉及台港澳或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台港澳办或外办通报。 

      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 

      4.2.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级响应;发生级、级、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级、级、级响应。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泉州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我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 

      我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由于能力和条件所限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应请求泉州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事件等级确定后,因事态发展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响应级别。 

      4.4 响应措施 

      4.4.1 事发船长是事件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所在镇政府及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事件情况。 

      4.4.2 接报后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到位。 

      4.4.3 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应急处置方案。 

      4.4.4 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4.5 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 

      4.4.6 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 

      4.4.7 应急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的建议。 

      4.4.8 应急指挥机构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 

      4.5 处置措施 

      4.5.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海上专业搜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 

      3)协调事发水域附近作业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故水域参与救助。 

      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有关方面通报现场情况。 

      6)对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的当事渔业船舶,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对当事渔业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4.5.2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 

      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外事、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并提出救援或处置建议。 

      2)采取有效通信手段,及时掌握现场动态,指导当事渔业船舶积极应对。 

      3)根据事态发展,就近调派渔业执法船舶或协调海上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4)协调外事部门,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视情对外提出交涉,积极推进事件妥善解决,全力维护我渔民的合法权益。 

      4.5.3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 

      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 

      2)稳控当事渔船所在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水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 

      3)必要时调派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 

      4)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公安边防、海警等相关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 

      4.6 响应终止 

      对下列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的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后期处置 

      5.1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协助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镇政府,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2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镇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 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镇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协调渔业互保办事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6.总结评估 

      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最高响应级别的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7.信息发布 

      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指定负责人对外发布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应急保障 

      8.1 队伍与装备保障 

      1)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 

      2)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明确所属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等装备器材。 

      3)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通过积极推进渔业船舶信息化和自救互救装备建设,实时掌握本区域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5)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建立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名册,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建立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主要包括8.1第一、二、三款内容),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8.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纳入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具体参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9.监督与管理 

      9.1 应急预案演练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有计划地开展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 宣传教育与培训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救助、涉外事件处置、渔事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 

      9.3 责任追究 

      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件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未经授权,擅自向媒体提供涉及事故成因、责任等相关敏感信息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附则 

      10.1 名词解释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或停泊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是指我国渔业船舶在他国港口或在他国管辖水域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或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中国籍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事件,以及外国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事件。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是指渔业船舶捕捞作业中因网具纠缠,或渔业船舶停泊、航行或作业中导致渔业养殖设施损坏及其养殖产品灭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事件。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 

      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是指可调派参与救助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 

      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10.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管理 

      预案应定期评估,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渔业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0.5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农业部、全国省级及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值班电话 

              2全国及全省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短波岸台呼号工作频率表 

             3全国及全省海(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 

            4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5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单 

            6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单 

            7相关预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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