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18-00068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03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塘后村规划地块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44号
    • 发布日期:2018-05-15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塘后村规划地块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5-15 18:46

    宝盖镇人民政府:

      《石狮市塘后村规划地块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塘后村规划地块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塘后村规划地块有效利用,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城市改造建设政策、统一近中远期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动迁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动迁政策、程序、被动迁房屋情况、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动迁范围
      塘后村规划地块范围,东至学府路、西至塘后村庄、南至宝岛路、北至宋塘路。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动迁土地、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结合部分产权调换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
      (二)性质用途认定
      被动迁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未明确的,由宝盖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给予认定。
      (三)面积计算
      被动迁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
      四、结算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时限奖励、第一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自行过渡奖励;选房后,补偿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款与应交安置房款对抵后,应付补偿款由动迁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应交安置房款由被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交清。
      第二部分 私人自建民宅
      五、手续认定
      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狮政〔2005〕综40号)实施之日(2005年4月1日)为界限,在该期限之前建设的视为手续完全。
      六、货币补偿
      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即货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可补偿面积。
      (一)补偿价格
      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按131万元/亩计算,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按91.7万元/亩计算,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按91.7万元/亩计算。
      (二)可补偿面积
      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以现状为准,按被动迁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动迁房屋土地面积(含已批少建空地)100%给予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
      七、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可安置面积
      住宅可安置面积按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一定比例给予认定。
      1.手续完全的,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
      2.手续不完全的,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下部分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四至七层部分按70%给予认定;八层及以上部分按20%给予认定。不予安置面积按房屋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即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不予安置面积。
      3.无手续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安置价格
      住宅可安置面积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实行最高限价优惠。其中:总一层免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总三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总四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五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总六层及以上补差价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各总层数等面积补差价情况详见附件1。
      八、搬迁补助
      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最低按144平方米给予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九、奖励办法
      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一户多宅或一宅多户的,奖励金按一次给予发放。
      (一)照顾购买
      1.照顾购买住宅
      (1)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动迁房屋属总一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80%给予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属总二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30%给予照顾购买住宅面积。总二层以上的不予照顾购买。
      (2)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以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
      2.照顾购买集中经营性物业
      (1)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经认定的土地可补偿面积30%给予照顾购买集中经营性物业;如被动迁房屋已按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全部土地可补偿面积不再享受照顾购买集中经营性物业。鉴于本工程不再建设集中经营性物业,本款照顾购买集中经营性物业全部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扣除住宅面积的按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不扣除住宅面积的按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二)合法空地
      对于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合法空地(包括已批未建、房屋已完全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以现状为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实施方案第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合法空地面积给予等面积照顾购买住宅,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以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
      第三部分 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
      十、货币补偿
      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计算补偿,计算公式为补偿价格×可补偿面积。
      (一)补偿价格
      按70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可补偿面积
      按房屋沿街第一层原房屋结构第一自然间进行认定,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10米的按10米认定。
      第四部分 其他补偿规定
      十一、被动迁人选择全部产权置换的,与宝盖镇人民政府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通过审核后,根据我市关于安置房购销的相关规定和定价回购原则,可将安置房交由石狮市城北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回购,回购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
      十二、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补偿标准按32.65万元/亩征收。
      十三、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别按附件2、3、4所列标准计算,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律不予安置。
      第五部分 其它规定
      十四、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被动迁房屋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由动迁人在做好被动迁房屋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除。
      十五、特殊情况
      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宝盖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另行报批处理。
      第六部分 附则
      十六、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塘后村规划地块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土地房屋动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十七、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八、本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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